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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映较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实施变相强制的行为。
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并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
《实施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什么是“特定经营者”,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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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