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民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例如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等。
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不相同,且父母要求以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子女的民族成份。
父母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可以随时办理族别更正、更改手续。
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子女的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继父(母)或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
被收养人在年满二十周岁以前,可以要求依照收养父母其中一方已被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更改民族成份。
申请人需要提交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及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初审、上报、审批等程序,最终由公安部门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民族成份更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同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民族权益。建议在申请更改民族成份时,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