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儿子10岁时,离婚的抚养权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具体的判决依据和考虑因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在判决抚养权时,法院会认真考虑儿子的意见,并以此作为重要参考。
法院会综合考虑生育能力、经济收入、文化水平、工作性质、生活习惯、生活环境等各个方面,以确定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如果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法院会优先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一方。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长期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他们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
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支付方式和数额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建议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到10岁儿子的抚养权问题,建议父母双方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减少对孩子的伤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争取到最有利于孩子的抚养权安排。同时,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按时支付抚养费,履行其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