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是指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因情况特殊认为有必要时,不待当事人的申请,由审判庭直接将案件交执行机关执行的行为。这一制度旨在照顾弱者,保护缺乏自我救济能力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具体而言,移送执行适用于以下情况:
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裁定书。
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的主要区别在于:
移送执行是基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开始,申请执行则是基于当事人行使申请执行权而开始。
移送执行的程序通常由审判员直接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组织执行,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发生。移送执行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原则上要求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即应移送执行。
综上所述,移送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法律文书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将案件交由执行机关执行的一种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