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年人均纯收入在628至865元之间。
年人均纯收入在866至1205元之间。
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
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因自然条件差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农村家庭。
与子女分户的老人,如果老人患大病或法定赡养人有特殊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议,符合标准的可纳入识别对象。
有重度残疾或者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包括重病病人、重度残疾人、因贫辍学、无劳动能力、无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安全住房的优先被认定。
这些条件综合考量了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特殊困难等多个方面,用于确定一个家庭是否属于贫困户。具体认定时,通常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