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增发比例根据不同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增发比例:
《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一般是5%。
高级专家包括高级职称人员退休工资可按一定比例增发待遇,一般情况5-10%。
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离退休人员退休工资可按一定比例增发待遇,一般情况5-10%。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退休待遇可增加5-15%。
缴费21-25年,增发0.15%。
缴费26-30年,增发0.2%。
缴费31年及以上,增发0.25%。
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
累计缴费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
累计缴费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
累计缴费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发0.10%。
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增发0.30%。
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一次)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增发0.10%。
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两次及以上)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增发0.20%。
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成都市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增发0.08%。
取得部、省级以上评定的高级职称、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且在退休以前一直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书的,增发0.10%。
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特、一、二等奖)的,增发0.30%。
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三、四等奖)的,增发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