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法院审前公告程序、预防性兼救济性诉讼,原告包括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检察院等,被告为污染者,涉及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的情况。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为检察院或满足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被告为不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涉及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但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为检察院,被告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责主体,涉及检察机关在对特定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附带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的情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为政府及其指定机关,涉及事后救济性诉讼,针对因环境污染已经对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情况。
要求履行职责之诉:环境保护法律主体中的公民或者法人,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起的,要求法院令他们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的诉讼。
司法审查之诉:公民或者法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恰当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例如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诉讼。
停止侵害之诉:对那些已经从事或者正在从事的破坏环境或者污染环境,从而对他人造成侵权的违法民事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排除妨碍之诉:对那些从事了影响他人行使财产权或者环境权的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消除危险之诉:对真实地计划从事某种活动并会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或者环境权利造成危害的人提起的诉讼。
损害赔偿之诉:对因环境污染已经对自己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了实际损害的他人提起的诉讼,目的在于获得赔偿。
涉及因环境污染等犯罪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时,由检察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可能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这些诉讼类型涵盖了环境领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旨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建议根据具体案件性质选择合适的诉讼类型,以便更有效地维护相关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