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需要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
1. 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
2. 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院治疗、急救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回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的费用;
3. 未经批准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
4. 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
5. 超出配置辅助器具规定标准的费用;
6.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费用;
7. 异地就医未经审批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8. 旧伤复发未经核准、有争议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则这些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