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 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具体来说,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理范围相适应,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申请结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并现场签署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将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不予登记,将会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如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