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原因: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解除劳动合同。
9.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10.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11.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12.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3.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4.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时,请确保按照实际情况准确描述,并且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需要明确解除的真实理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只需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不需要征求用人单位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