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具体认定挂靠行为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和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财务管理关系。
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至少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挂靠人承揽工程的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的工程款收付关系,通常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
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社保和公积金是否在被挂靠单位。如果挂靠人的社保和公积金不在被挂靠单位,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挂靠。
需要注意的是,挂靠行为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的。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挂靠行为,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