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行为属于 中介行为。它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在法律上,居间被视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居间行为的特征包括:
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若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居间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它在商业活动中起着牵线搭桥、促成交易的作用,并且居间人通过提供这些服务获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