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复垦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用地单位和个人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
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复垦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土地复垦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复垦后的土地,要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复垦标准的,才可以交付使用。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收益分配的规定,包括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可以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
土地权利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使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并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各方积极参与土地复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