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立法权主要由以下机关行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根据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这些机构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
这些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这些机关共同构成了中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