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肺炎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职工在疫情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建议企业在处理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与职工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企业也应积极采取灵活措施,减轻疫情带来的经营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