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以下产假:
基础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情况: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情况: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上规定为法定标准,各地方可能会有细微差别,具体天数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