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撤销婚姻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婚姻被视为一种神圣的社会关系,应当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婚姻是因为受到胁迫或威胁而缔结的,那么这种婚姻关系就缺乏自愿性,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撤销婚姻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精神和情感伤害。例如,因胁迫结婚的人在解除这种关系时可能会感到极度的愧疚和痛苦。
社会普遍认为婚姻应当是自愿和忠诚的,如果允许随意撤销婚姻,将会对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观念造成冲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因胁迫结婚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这些规定明确了撤销婚姻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综上所述,反对撤销婚姻的主要理由在于维护婚姻的神圣性和自愿性,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遵循法律规定的明确性。这些观点强调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法律对婚姻行为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