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报道 近年来,返还彩礼纠纷时有发生,哪些财物属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如何返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有新问题出现。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大额转账、钻戒、结婚对戒,以及公婆在婚礼上给女方的改口费……这些财物究竟哪些属于彩礼范畴?离婚时是否应当返还?返还数额又如何确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张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诉讼,尤其是“改口费”要不要返还的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如何认定?
男方:同意离婚 但要返还彩礼 包括改口费
张女士与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两人2022年10月登记结婚,遗憾的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这段婚姻只持续了一年4个月,就走到了尽头,张女士于2024年2月起诉要求离婚,李先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返还彩礼。
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王奇:本案男方说,他与女方登记结婚前,2022年3月,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支付给女方账户3万元和5千元,转账备注均写的是“购买钻戒费用”,同一天,还转账13400元,用于购买结婚对戒。当年4月,男方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张女士30万元。在离婚诉讼中,男方主张这些款项均为彩礼。男方还主张,登记结婚后举行婚礼时,男方父母给付女方的改口费1万元,也属于彩礼,也要返还。
女方:相关财物属于赠予 不应返还
张女士当庭认可李先生主张给付她的财物的种类及数额,但认为这些财物均属于赠予,交付了就不应当返还,且自己婚后也为双方生活支付了相应的开销。
王奇:女方强调,男方给付她的30万元是赠予,不是彩礼,即使属于彩礼,也不构成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此外钻戒、对戒、改口费都属于赠予性质。
法院:大额转账、戒指属于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女方起诉要求离婚,男方表示同意,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法院重点审查涉案财物是否属于彩礼、是否应返还的争议。
主审此案的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田茂盛: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较大数额的现金或者物品。本案涉及的男方于婚前给付女方的30万元、3.5万元钻戒、1.34万元对戒,均系李先生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和购买,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当认定为男方为女方支出的彩礼,数额为348400元。
法院:改口费不属于彩礼 是赠予
婚礼上,互称对方父母“爸爸妈妈”,俗称“改口”,通常,父母要给新人一定数额的“改口费”,这个大红包是否属于彩礼范畴?
田茂盛:法院经审理认为,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及祝福,是一方父母为了增进感情对另一方的赠予,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所以本案涉及的改口费1万元不属于彩礼,应属于男方父母对于女方的赠予,这笔款项双方举办婚礼时已完成交付,属于女方所有,因此男方无权要求女方返还。
法院:彩礼该不该返还 返还多少 要综合考量
哪些属于彩礼,哪些属于赠予,分清了,彩礼要不要返还,应该返还多少?
田茂盛:本案中,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对男方要求彩礼完全返还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婚后共同生活情况、彩礼数额、花销情况,并且女方也明确表示可以适当返还男方部分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女方与男方离婚,返还男方6万元彩礼。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去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不属于彩礼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还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王奇: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的,“见面礼”,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予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予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而一些地方习俗,送女方的“三金”,金银首饰价值较高,且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予女方,可以认定为彩礼;还有婚礼收取的礼金、磕头礼金,新人双方为受赠人,这笔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主要考量彩礼的给付时间、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未结婚或离婚的过错、当地习俗、当事人的意见等因素来进行确定。
田茂盛: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应返还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此时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亦可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