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是指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由它产生的本级国家机关和由它选举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代表人民所进行的,具有权威性、法律效力和人民性。具体来说,人大监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监督: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
4月3日,平利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吴代强主持会议并讲话,副主任胡维忠、王恩菊、覃春利出席会议。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荆哲,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宁国良,县政协副主席周芳,县法院院长张军,平利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县发改局局长袁守波列席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