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和自首都是法律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后行为的评价,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后果。以下是它们的主要区别:
自首:犯罪人自动投案,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
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若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法院在判决时必须考虑。
坦白:是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法官在判决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自首:通常表明犯罪人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
坦白:犯罪分子可能是在一定条件下被迫认罪,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
从上述区别可以看出,自首在法律上通常会得到更为宽大的处理,因为它体现了犯罪人的主动性和悔罪态度。然而,具体哪个更好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性质、犯罪人的动机和态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减轻或加重量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