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处罚的罚款应当在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缴纳罚款期限不是15日,则应当按该决定书所载明的期限履行。如果期限长于15日,则按该期限履行;如果期限短于15日,则按15日履行。
此外,如果被交警查获有违法行为并当场处罚,缴罚款的期限也是十五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总结:
1. 一般情况下,自主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2. 如果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缴款期限不是15日,则按决定书所载明的期限履行。
3. 当场处罚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但必须在15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