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是指被告在法定举证时限届满之后提供的证据及收集、提供证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在实践中,当人民法院要求或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当事人是可以补充证据的。
补充证据的情形包括:
1. 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这些补充证据需要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建议: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尽可能收集齐全所有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
如果因某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其他合理理由未能及时提供证据,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法院在审查补充证据时,会严格把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