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看孩子的权利被称为 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孩子的称呼并不会有改变,他们仍然可以称呼父亲为“爸爸”和母亲为“妈妈”,具体称呼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孩子的意愿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