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根据走私方式、对象等不同,走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通过设立海关的地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主要包括假转口、伪报贸易性质、直接闯关、水客走私等方式。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主要包括海上绕关、边境绕关和航空绕关三种方式。
先合法地进口了货物、物品(主要是指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而后违法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擅自销售牟利的行为。在内地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属于后续走私。
不直接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而是因为与走私行为联系密切而被规定以走私罪论处,这种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实现或者诱发的作用。
以家族、帮会、团伙等形式组织的走私活动,通常涉及有组织的犯罪网络。
此外,走私行为还可以根据走私对象的不同细分为以下几类:
包括成品油、烟草、奢侈品、化妆品、药品、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冻鸡肉、冻水产品、大米、玉米等粮食类,以及电脑、手机、集成电路等电子产品。
包括旧服装、固体废物等洋垃圾,以及毒品、枪支及其散件、弹药等违禁品。
涉及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普通货物、废物等。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构成走私罪,根据具体情节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
建议:
加强海关监管力度,提高走私行为的查处率和惩罚力度。
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走私行为,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