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检查。
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调查。
对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提供证据,并进行讯问。
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
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可以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以便进一步调查。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笔录。
监察机关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监察机关在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或在案件中有立功表现,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这些权利旨在确保监察机关能够有效地履行其监督、调查和处置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职责,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