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通常被归类为 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们的主要目标是提供教育、研究和社会服务,而非追求经济利益。大学作为教育机构,其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教育基金和捐赠等非营利性渠道,其治理结构和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旨在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规定进一步确认了大学作为独立法人的地位。
综上所述,大学作为非营利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为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