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包括以下人员:
正在军队中服役的人员。
因战争或因公致残的军人。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已经退伍的军人,包括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以及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
因公牺牲军人的家属。
病故军人的家属。
现役军人的家属。
总结来说,烈属包括上述所有类别的人员及其家属。这些人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优待和抚恤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医疗优惠、教育优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