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职律师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如果申请人所在单位为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人大机关,则直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同意后上报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
申请人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并在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两年以上,或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品行良好。
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填写并提交《公职律师证书呈报表》和《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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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居民身份证。
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书面意见。
申请人可能需要参加律师协会的职前培训,并通过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的考核。
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站进行在线申请,如登录“广东省司法厅”或“福建省司法厅”网站,按照指引提交申请。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也可以参照设立公职律师。
审批事项可能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办理。
请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按照流程进行申请。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