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行为的定性主要涉及以下罪名: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职人员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人员进行包庇、纵容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判定涉黑行为还需满足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涉黑行为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其组织性、经济支持、暴力手段、社会危害性等多个方面,具体罪名及刑罚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