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政府机关、军队、公检法司机关、社会团体等非营利单位。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单位、非赢利单位。
节能、环保企业部分免税。
慈善事业。
航天事业单位。
养老事业单位、残疾人事业、企业单位。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疫情防控相关服务商、供热企业、边销茶企业、公益捐赠单位、电影行业、广播电视服务机构等。
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如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的生产用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这些免税单位或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旨在鼓励某些行业或活动的发展,或对特定群体提供支持。具体的免税政策可能会随时间变化而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考最新的税收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