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如实供述客观事实,不因压力或其他因素而做出虚假供述。如果确实没有犯罪,应坚决否认;如果确有犯罪,应如实供述,避免因冲动或义气而大包大揽。
在主观表述时要用词准确、真实,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如“可能”、“大概”等。对于不清楚的事情,应明确表示不知道。
不要对行为进行猜测或评论,只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揣测是否犯罪或犯罪后果等。在面对含有价值判断的问题时,可以选择不回答。
在接受讯问后,要认真核对笔录的每个文字,确认和自己所说的相符再签字。如果发现笔录中有不一致、未记录或记录不准确的内容,可以要求办案人员添加、修改或删除。对于笔录中含义不确定的词汇,也可以要求修改。如果办案人员拒绝修改,可以拒绝签字。
讯问前要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了解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可能辩解的问题。这有助于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
讯问应围绕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实施、实施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等问题进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要问清同案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要查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
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表现,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例如,对于态度顽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逐步施压的策略;对于态度较为配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当放宽讯问节奏。
讯问语言要通俗易懂且规范,态度要严肃。考虑到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年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尽量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难以听懂的法律用语。
严禁刑讯逼供或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供述。讯问过程中,要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讯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记录工具应使用能够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和墨水,认真审阅案件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记录时要客观准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原意和本意,不能随意掺入个人主观成分。
通过以上几点,可以确保讯问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