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拒绝履行:
合同期满后,另一方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迟延履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过后,虽然有履行义务,但超出了原定时间范围。
不适当履行:在履行义务时,未能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数量、地点以及方式等标准。
仅部分合同义务未能得到履行,对于未违约的部分,仍须继续履行。
违约方必须对因违约给对方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自然灾害等。
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有效履行。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应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