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 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因此,选举完后的任命时间限制是两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