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未遂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为人有嫖娼的明确主观意图,即有通过支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
例如已经与卖淫人员进行了联系、商议价格、约定地点等行为,表明已经开始为嫖娼行为做实质性的准备。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制止、卖淫人员反悔等,导致嫖娼行为未能实际完成。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嫖娼未遂,也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嫖娼的处罚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嫖娼者明知自己有传染性病还进行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定传播性病罪。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结:
嫖娼未遂是指有嫖娼意图,已经着手实施,但因客观原因未完成的违法行为。
尽管未遂,行为人仍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具体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而定。
明知有性病还进行嫖娼的,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建议:
行为人在实施嫖娼行为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若不慎涉及嫖娼行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争取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