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行为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遗弃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些人群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自我照顾,需要他人的经济供给或生活上的照料。
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扶养义务的人,并且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这些义务可能来自于家庭关系、收养关系等。
遗弃行为表现为对上述对象拒绝扶养,并且情节恶劣。拒绝扶养不仅指未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还包括未给予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
情节恶劣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被遗弃人因遗弃而重伤、死亡;
被遗弃人因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
被遗弃人因遗弃而走投无路,被迫自杀;
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精神崩溃等严重后果;
遗弃手段极其恶劣,如虐待、遗弃等。
遗弃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