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的机关是 婚姻登记机关。具体来说,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涉及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离婚,则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夫妻双方需要携带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 有效身份证件;
3.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4.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会给当事人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果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将不予受理。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