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耕地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如果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金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参照当地的具体政策和标准进行补偿,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