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不予核准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商标到期未续展而提出转让。
商标被注销或者撤销。
不具备集体商标注册人资格,不能进行集体商标转让。
注册申请商标被驳回,未提出复审。
含有企业名称的商标,受让人与企业名字无关。
商标被质押未到期限不得转让。
与他人办理同个商标,已经抢先核准。
无证据证明为被转让商标所有者。
遭到法院查封的商标以及被驳回注册的商标。
未使用商标转让规定书件。
未使用中文简体填写,转让人、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等。
未填商标类别或是错填的。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未在委托书上盖章或签字的,或未填写代理组织名称的。
未填写注册号或申请号,或填写的注册号有误的。
转让人、受让人未在书式上签字或盖章的。
申请书、委托书、合同上转让人、受让人、委托人的盖章或签字不符合的。
打印不清晰,没法辩认的。
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件的。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商标转让文件没有附送中文简写的。
未按照商标局要求提供公证书原件的。
商标标识本身具备特殊含义,转让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