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信息,本案可能涉及的法定证据种类包括: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载的内容,如合同、文书、票据等,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形状、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遗留物品和痕迹等。
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用以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证言。
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通过电子方式存储或处理的信息,如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
这些证据在收集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且不得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收集证据的方法通常包括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