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宣判分为两种: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程序:当庭宣告判决时,法院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以及被告人的近亲属。
程序:合议庭在宣判前,应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宣判后,判决书须在5日内送达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也应同时送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审判流程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公开审判与否,告知当事人及被告人的权利。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
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态度,此权利不可剥夺。
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有罪、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评议秘密进行,结果公开宣布。当庭宣判的,判决书须在5日内送达。
判决结果
有罪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上诉和复核
上诉:被告人或检察院对判决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
复核:二审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是刑事宣判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具体案件可能会有所不同,需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