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行为是指 占有、控制和管理他人财物的行为。具体而言,保管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物交给受托人进行保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获得了在委托期间对他人财物的保管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占有寄存人的财物,负有妥善保管和依约定返还的义务。保管关系的建立使寄存人的财物处于保管人的控制之中,形成财物的代为保管状态。
实践性法律行为也叫要物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需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保管合同只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没有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保管合同还不成立。因此,保管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保管物的实际交付才能成立。
有偿保管是委托人将特定的物品交由保管人保管并支付保管费用,保管人妥善保管物品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寄存人需要向保管人声明所寄存的物品,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如果寄存人未声明,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无偿保管是指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保管合同或者涉及保管费、保管物品、保管凭证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仍然需要承担妥善保管物品的义务,但寄存人无需支付保管费用。
综上所述,保管行为是一种涉及占有、控制和管理他人财物的法律行为,可以是基于委托、合同或无偿等多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