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自然人股东资格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受到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法人股东资格限制: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股东身份权:依据《公司法》,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参与重大决策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例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
表决权: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对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进行表决。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股东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或股份。
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有义务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
出资填补义务:在出资评估作价显着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时,股东应补交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追加出资义务:股东会可以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召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公司的利益。股东在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并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