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混淆行为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希望通过混淆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
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混淆者希望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
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