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转业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士官。
服现役未满10年,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士官。
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
计划分配: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
自主择业: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退休安置: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的士官安排退休。
士官退出现役后,需在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转业士官需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和士官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年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士官安排自主择业。
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士官安排退休。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士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工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具体的安置方式和待遇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