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是中国特有的一种退休制度,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具体来说,离休对象包括: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
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
离休制度允许这些老干部在达到一定年龄后,离开工作岗位,享受与在职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化的退休制度。离休待遇通常包括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和生活待遇从优的原则。
离休制度体现了中国对那些为革命事业做出贡献的老干部的尊重和优待,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