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转业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安置方式: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
计划分配的对象包括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担任营级以下职务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若满足一定条件,如服现役满12年或服役期间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等,人民政府将负责安排工作。
安排工作的条件包括士官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等。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一定条件,如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等,可作退休安置。
对于特殊情况的军人,如年龄超过50周岁、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等,政策也明确了不予安置的情况。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若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部队将按照不同等级的奖励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这些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尊重和重视,旨在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他们顺利过渡到民间职业。建议军人在选择转业方式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安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