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庭的裁定结果出具时间一般为 15日内。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如果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异议裁定的生效时间一般是60天,但如果是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该在该案的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执行法院提出。此外,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应在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