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的形式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以下是主要的行政监督形式:
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机关协作关系而产生的监督。
政府各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依法对其主管业务对下级政府对应职能部门的监督,以及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
政府专设的廉政行政机关因特殊授权对其他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除主管监督以外的各种普遍适用的专业性行政监督。
通过巡视来发现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包括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等。
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
对行政行为和行政绩效进行评估。
上级政府听取、审查下级政府的工作报告。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
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阅核对。
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
对违法的行政机关或领导人进行行政处分。
包括政党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公民监督。
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平行部门监督、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
这些形式通过不同方式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