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权,通常指的是 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
这是指在继承开始之前,公民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拥有的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这是一种权利能力,即继承人具备继承遗产的潜在权利。
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这是一种已经属于继承人的权利,并且能够给他们带来实际的财产利益。这种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他们可以选择接受、行使,甚至放弃继承权。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不可转让的。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愿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行使继承权、接受或放弃继承。如果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则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主体通常包括三类: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继承权的人,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遗嘱指定享有继承权的人,而受遗赠人则是指通过遗赠获得遗产的人。
综上所述,继受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涉及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是可以接受、行使或放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