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指定的互联网页面、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电子信箱等提出信访事项。
以信函、贺卡、明信片、汇款单、包裹等方式提出信访事项。根据是否署名,可分为签署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的书信,不署名、署假名或署名不完整的书信;根据署名个数,可分为只签署一个姓名或单位名称的书信,签署多个姓名或单位名称的书信。
以电话的方式口头提出信访事项。
将信访事项以传真的形式向有关机关、单位公布的传真电话发送。
信访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有关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面谈,提出信访事项。根据走访人数,可分为个体走访和集体走访;根据走访反映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可分为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的走访,跨越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的走访。
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通过短信的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这些方式均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上述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